胡适留学日记_胡适【完结】(141)

2019-03-10  作者|标签:胡适

  此种陋见最足阻碍社会之进步。如今之新体戏剧,小说,多直写男女之事不为之隐讳,其在欧洲久能通行无忌者,至此邦乃不能出版,不能演唱。又如“生育裁制”之论,久倡于欧洲,如荷兰乃以政府命令施行之,而在此邦则倡此说者有拘囚之刑,刊布之书有销毁之罚。可谓顽固矣!

  余非谓政治公仆不当重私德也。私德亦自有别。如贪赃是私德上亦是公德上之罪恶,国人所当疾视者也。又如休弃贫贱之妻,而娶富贵之女以求幸进,此关于私德亦关于公德者也,国人鄙之可也。至于妻死再娶之迟早,则非他人所当问也。

  一三、月诗

  (十二月六日)

  一

  明月照我chuáng,卧看不肯睡。窗上青藤影,随风舞娟媚。

  二

  我但玩明月,更不想什么。月可使人愁,定不能愁我。

  三

  月冷寒江静,心头百念消。欲眠君照我,无梦到明朝。

  数月以来,叔永有《月诗》四章,词一首,杏佛有《寻月诗》《月诉词》,皆抒意言情之作。其词皆有愁思,故吾诗云云。

  一四、打油诗答叔永

  (十二月廿日)

  昨得叔永一诗,言欲以一诗题吾白话之集。其诗云:

  文章革命标题大,白话工夫试验jīng。

  一集打油诗百首,“先生”合受“榨机”名。

  吾亦报以诗曰:

  人人都做打油诗,这个功须让“榨机”。

  欲把定盦诗奉报:“但开风气不为师。”

  一五、“打油诗”解

  (十二月廿一日)

  唐人张打油《雪诗》曰:

  江上一笼统,井上黑窟窿。黑狗身上白,白狗身上肿。

  故谓诗之俚俗者曰“打油诗”。(见《升庵外集》)

  一六、古文家治经不足取

  (十二月廿六日)

  顷得吴挚甫《点勘墨子读本》,读之终卷,仅得可采者一二事耳。古文家治经治古籍最不足取,以其空疏也。如《经说上》:“凡牛枢非牛”,下注云:“枢者,区之借字,《华严经音义》引《论语》马注:‘区,别也。’”桐城先生岂并《十三经注疏》亦未之见耶?若然,则古文家读书之少真可令人骇怪矣。(“区,别也”,乃《论语》“区以别矣”句之马融注,见何晏《集解》,今在《十三经注疏》之中)

  〔又按〕此说未免轻易冤枉人。适又记。

  一七、论训诂之学

  (十二月廿六日)

  第86章 民国五年十一月六日至六年(1917)三月廿日(2)

  考据之学,其能卓然有成者,皆其能用归纳之法,以小学为之根据者也。王氏父子之《经传释词》《读书杂记》,今人如章太炎,皆得力于此。吾治古籍,盲行十年,去国以后,始悟前此不得途径。辛亥年作《诗经言字解》,已倡“以经说经”之说,以为当广求同例,观其会通,然后定其古义。吾自名之曰“归纳的读书法”。其时尚未见《经传释词》也。后稍稍读王氏父子及段(玉裁)、孙(仲容)、章诸人之书,始知“以经说经”之法,虽已得途径,而不得小学之助,犹为无用也。两年以来,始力屏臆测之见,每立一说,必求其例证。例证之法约有数端:

  (一)引据本书。如以《墨子》证《墨子》,以《诗》说《诗》。

  (二)引据他书。如以《庄子》《荀子》证《墨子》。

  (三)引据字书。如以《说文》《尔雅》证《墨子》。

  一八、论校勘之学

  (十二月廿六日)

  校勘古籍,最非易事。盖校书者上对着者下对读者须负两重责任,岂可轻率从事耶?西方学者治此学最jīng。其学名textualcriticism。今撷其学之大要,作校书略论。

  (一)求古本。愈古愈好。

  (1)写本(印书发明之前之书)。

  (2)印本(印书发明之后之书)。

  若古本甚众而互有异同,当比较之而定其传授之次序,以定其何本为最古。其律曰:

  凡读法相同者,大概为同源之本。

  今为例以明之。如某书今有七本互为异同。七本之中,第一本(a)与他本最不同,其次三种(bcd)最相同,又次三种(efg)最相同。如此,可假定此七本所出盖本于三种更古之本(如图)。若以bcd三本相同之处写为一本,则得y本;更以efg相同之处写为一本,则得z本。更以yza三本相同之处写为一本,则得x本。x本未必即为原本,然其为更古于abcdefg七本则大概可无疑也。

  (二)求旁证。

  (1)丛钞之类。如马总《意林》,及《北堂书钞》《群书治要》《太平御览》之类。

  (2)引语。如吾前据《淮南子》所引“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以正王弼本《老子》“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是也。

  (3)译本。

  (三)求致误之故。

  (甲)外部之伤损:

  (1)失页(2)错简(3)漶灭

  (4)虫蛀(5)残坏

  (乙)内部之错误:

  (1)细误。

  (a)形似而误。如墨经“”误“恕”,“宇”误“守”,“字”误“宇”,“冢”误“家”是也。

  (b)损失笔画。如吾前见《敦煌录》中“昌”作“”,“害”作“”之类。

  (c)损失偏旁。

  (2)脱字。

  (a)同字相重误脱一字。

  (b)同字异行,因而致误。如两行皆有某字,写者因见下行之字而脱去两字之间诸文。

  (c)他种脱文。

  (3)重出。

  (4)音似而误。

  (5)义近而误。

  (6)避讳。如《老子》之“邦”字皆改为“国”,遂多失韵。

  (7)字倒。

  (8)一字误写作两字。

  (9)两字误写成一字。

  (10)句读之误(文法解剖之误)。如《老子》“信不足,焉有不信”,“焉”作“乃”解。后人误读“信不足焉”为句,又加“焉”字于句末。(见王氏《读书志馀》)

  (11)衍文(无意之中误羡)。

  (12)连类而误。写者因所读引起他文,因而致误。

  (13)旁收而误。旁收者,误将旁注之字收作正文也。例如,《老子》三十一章注与正文混合为一,今不知何者为注为正文矣。又如,《孟子》“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或谓“勿正心”乃“勿忘”之误,此一字误作两字之例也。吾以为下“勿忘”两字,乃旁收之误。盖校者旁注“勿忘”二字,以示“勿正心”三字当如此读法。后之写者,遂并此抄入正文耳。

  (14)章句误倒。此类之误,大概由于校书者注旧所捝误于旁。后之写者不明所注应入何处,遂颠倒耳。

  (15)故意增损改窜。此类之误,皆有所为而为之。其所为不一:

  (a)忌讳。如满清时代刻书恒去胡虏诸字。又如,历代庙讳皆用代字(上文6)。

  (b)取义。写者以意改窜,使本文可读而不知其更害之也(上文10)。

  (c)有心作伪。

  校书以得古本为上策。求旁证之范围甚小,收效甚少。若无古本可据,而惟以意推测之,则虽有时亦能巧中,而事倍功半矣。此下策也。百余年来之考据学,皆出此下策也。吾虽知其为下策,而今日尚无以易之。归国之后,当提倡求古本之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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