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不知道你是一条“狗”_白岩松【完结】(13)

2019-03-10  作者|标签:白岩松

  王志文与投资方签定的合同中,大约并没有禁止他发表自己对《芬妮》的看法的条款,据说也没有规定他必须无条件地出席每一次宣传活动的条款,所以,法院如果公正判决,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我看并不大.不过原告即便败诉,他们也可能摆出一副很受伤的模样,在各种场合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对王志文进行道德控诉——比如骂他"不地道"、"极端个人主义"、"缺乏职业道德".令人担忧的是,在中国的国情和语境中,这种道德控诉很容易博得人们的理解与同情.

  一个人参与到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当中,如果他对该项活动或事业的计划、目标、运作或结果有比较大的不同意见,而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便马上退出,那么,他是否有权利公开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如果说他有这个言论自由,那么他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将该活动或事业的内部分歧与纷争bào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从维护从事该活动或事业的那个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这个主动将家丑外扬的"异类"很可能违反了团体的内部规定或章程,理当被开除、驱逐,在该团体内部的一些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看来,这

  个"异类"可谓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严惩不足以昭示团体的威严.

  但是,在现代社会,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公共性,如一部电影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作一个公共产品,如果从维护包括公众知情权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异类"的做法就相当于告诉公众,该团体并非如一向宣称的"铁板一块",提醒公众在选择该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儿.我不能说"异类"王志文对《芬妮》的评价一定就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以一个主演的身份公开向观众发表自己对影片的"负面"意见,是对制片人向观众提供的绝对"正面"的意见的一种补充,对于观众的判断与选择而言,如此这般的"负面"信息无疑是必要的,是富有价值的.于是,王志文在投资方和制片人眼中是"异类"、"叛徒",在明白了这一层利害关系的人的眼中,他却可能成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种职业都有职业道德.从业者对所属单位、团体的反省与批评向来难能可贵,当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级公务员是事务官,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一板一眼照章办事,不能公开发表异见;高级公务员是政务官,负有思考和决策之职业使命,为了"工作需要",理当享有公开发表异见的言论自由.兹举一例,印度尼西亚发展部长、华裔政治家郭建义(KwikKianGie)说过,印尼的"整个制度都是腐败的,因为权力被用来谋取金钱的终极目的"(thewholesystemiscorrupt,wherepowerisusedfortheultimategoalofseekingmoney).他作为总统梅加瓦蒂领导的斗争民主党的一名党员,甚至公开说出了"我党是最腐败的"这样的狠话(见《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11期,第16页),除了被梅加瓦蒂口头批评外,他没有受到其他谴责、控告与惩罚,也没有人指责他违背了政治家的职业道德.他的狠话,比王志文对《芬妮》的批评严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败诉,郭建义大约就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说,"我只想做一个身体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还是我理解的品德?"别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现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是没有问题的.

  臧天朔"丑"化的自由

  大约是出于对自己长相的某种敏感,我一向不主张议论他人的长相,特别是对那些"对不起观众"的人,特别是对那样的女同胞.如果有人说某某人长得丑,我一般也不以为然,不会因此而改变我对某某人的评价.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幸被别人认为长得丑,我看也大可不必火冒三丈怒气冲天,更不必一路飞奔跑到法院去控告人家侵犯了他(她)的名誉权.说到底,对人长相美丑的判断是一个审美问题,没有绝对整齐划一的标准答案,与道德尺度和法律条文都没什么关系,不值得大动gān戈.

  音乐网站三九网蛙搞了个"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列出刘欢、那英、崔健、田震、赵薇、戴军等30名候选人让网民投票选举,结果蔡国庆、韦唯、臧天朔脱颖而出,分别以"第一丑星"、"第二丑星"、"第三丑星"的殊荣跻身"十大丑星"前三名.众歌星纷纷对这项评选活动表达了反感、厌恶乃至抗议的情绪,应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被人"丑"化不会像被人"美"化那样舒服.

  然而"第三丑星"臧天朔表达情绪的方式急剧升级,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组织这项评选活动的三九网蛙推上被告席.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jīng神损失费2万元.这就有些让人无法理喻了.

  和其他候选或当选的歌手一样,臧天朔无疑算得上是公众人物.既然要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吃这碗饭,就应该知道这碗饭不是那么好吃的,代价之一就是时刻面临着被人拎出来说三道四的危险.臧天朔说,"我丑也罢,不丑也罢,招谁惹谁了",表明他对被人说三道四很不习惯,以及对作为公众人物可能付出的代价缺乏清醒的认识.

  公众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不外乎四种情形:一,赞扬、歌颂、捧臭脚、拍马屁;二,批评、调侃、讽刺、挖苦;三,谴责、挞伐、侮rǔ、唾骂;四,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种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拍马屁拍得再怎么露骨肉麻,讽刺挖苦得再怎么尖酸刻薄,公众人物都只能乖乖地听着,一点儿脾气都没有.第四种明显触犯了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难办的是第三种,但说起来其实也好办,如果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国骂、京骂等劳动人民耳熟能详的脏话,也没有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给公众人物无端pào制丑

  闻,就应该视同第二种情形.相反,则应该视同第四种情形.

  在三九网蛙将臧天朔列为"丑星"候选人到臧天朔当选"第三丑星"整个过程的前前后后,网站的做法尽管比较煽情,网民的议论尽管比较难听,这如果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上也许要令当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上却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更何况他们既没有使用脏话,也没有虚构事实,因此我的判断是,"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属于前述公民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的第二种情形,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体现.

  至于臧天朔称评选活动"给他的人格造成极大侮rǔ,使他在网上受到网民的恶意攻击,致使他在同业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职业作风和良好声誉受到严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这些不过是他自己就评选活动对他的影响做出的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很难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如"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是把一种"机会成本"或曰"可能赚到的钱"作为损失提出来,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则,"jī生蛋,蛋孵jī,jījī蛋蛋无穷无尽"式的生意经,在中国就不会是一个笑话了).臧天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颇为倔qiáng地要知道到底是谁策划的'丑星'创意,要让他'站出来让我瞧瞧'",这就已经超出了表达情绪或求助于法律的范畴,而带有些领导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说了他坏话的人"姓甚名谁,家住何方"的恐怖味道了.


加入书架    阅读记录

 13/22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