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教发展史略_南怀瑾【完结】(25)

2019-03-10  作者|标签:南怀瑾

  又:前上海丹道刻经会《启事》文云:

  原夫道以人弘,慧由心发,故积功累德,则魔障不侵,阐教利生,则薪传无尽,利人即以利己,度己本为度人,人己两利,福慧双修,世间一切,尚不外此,况我国数千年来羲农huáng老一派源流之仙学乎。夫仙学内化身心,外融物质,既非宗教家之谈空,又异惟物派之逐末,超凡绝俗,孰与比伦,虽然高则高矣,若无文字以传之,则其利不能普及,福慧安得双圆。是用纠集同志,创设本会,至希贤达君子,乐为参加,成出借以藏书,或赐赠以著作,俾集资付印,设法流传,共建旷代殊功,造成无限天仙,本会同仁不胜馨香以祷祝焉。

  又:前上海《扬善》半月刊社为《修道集团事征求同志意见》文云:

  修道之事,不贵空谈,而贵实行,实行办法,首在组织团体。试观近代国家与社会,无论政治经济学术宗教,皆趋向于集团制度,盖以大势所迫,非如此不足以有为也,国内好道之士,颇不乏人,其数当以万计。然一考其现状,多为环境所困,不能实行,抱道终身,于事何补,非但财力薄弱者有此遗憾,即富厚之家,亦不免蹉跎岁月,成效难期,其弊皆由于缺乏一完美组织之故耳,同人等筹画至再,认为今日若言修道,决非个人之心思、财力孤立独行者,所能胜任,必须合群策群力以赴之,始克有济,兹特将最关紧要各问题,开列于左,以便同志诸君之讨论。

  一九四九年以后,道教人士在台湾的活动,由赵家焯的首倡,即与六十三代天师张恩溥重整道教会,宣传组织,均甚积极。他如著书弘扬道家学术,并影印发行道书丹经,如萧天石主办的自由出版社等。复由道教蜕变,自创新时代的宗教,如王寒生创设的轩辕教。重新影印《道藏》,倾销世界各国,如严一萍主办的艺文印书馆。凡此种种,直接或间接,对于二十世纪之道教,都有莫大的因缘。

  附 录

  海内外道教士之统计

  道教受古道教之传承,其理论又复受道家之影响,所衍教派甚多,就纯宗教方面分之,则有积善、经典、丹鼎、符箓、占验等派。而丹鼎、符箓二者,在白云观《诸真宗派总簿》所载,已有八十六派;其未列入总簿者,尚不知凡几?总之,今之所谓仙佛合宗,三教合一,五教合一,皆属道教,固无疑也。在台新起之教派,与早年传来,及近期由大陆或海外传人,举其著者,有理教、儒教、斋教、福教、德教、神教、轩辕教等。似此同属中国固有宗教,崇奉道教祖师,发扬道教思想者,为求统一步调,团结一致,同谋发展起见,实应联络一气,融为一体,似不宜多立门户,各走一端?道教会本此意旨,刻正多方联系,力求团结,冀能提早结束此一纷歧现象。

  一九六一年七月《道学》杂志第五册载:

  资料时间:根据一九五二年《中华日报》编印之《世界要览》记载。

  各洲信教人数:

  北美洲……一五○○○人

  南美洲……一七○○○人

  欧 洲……一二○○○人

  非 洲……一○○○人

  大洋洲……八○○○人

  亚 洲……九○○○○○人(我国国内人数不含)

  全国道教士统计表

  资料时间:根据江西龙虎山天师府一九四九年调查所得。各道派道教士人数:

  积善派……七六九万

  经典派……七八六万

  丹鼎派……九三四万

  符箓派……一七○○万

  占验派……八六四万

  道教各教派教徒,据《中华日报》之统计,在北美约一万五千人,南美约一万七千人,欧洲约一万二千人,亚洲五千万人(大部在国内),非洲约一千二百人,大洋洲约八千人,总计五千零五万余人。

  台湾省道教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湾省道教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以研究道学,阐扬教义,提倡人伦,砥砺道德,保全民族文化,增进社会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台湾省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

  第四条:本会必要时,得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处,其组织简则另订之。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湾省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及应办事项如左:一、遵奉国家法令,提倡道德,改良社会风俗事项。

  二、举办道学讲习,培植人才,推行宗教教育事项。

  三、兴办救济慈善公益教育文化诸种事业,服务人群,增进社会福利事项。

  四、保存道教庙宇名胜古迹,美化道庙环境事项。

  五、整理道教经典科仪规例,划一教规仪法事项。

  六、设立布教场所,编印书刊,宣扬道教教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道教事项。 第七条:本会举办各项事业之计划章则,须专案呈报主管官署核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中国年满廿岁以上之道教居士,道院法坛道士,及社会善信,均得由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并得分别称为居士道士及信士会员以利会务之推进。

  第九条:凡庙府宫观,及以道教神为主神之庙宇团体,均得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后,取得团体会员之资格,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惟无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证书、证章,其工本费由会员缴纳之。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退会或开除后,对本会之财产无请求权利,在退会开除前如有欠缴会费仍须一律缴清。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发言权与表决权。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本会举办事业收益之享受。

  四、会员或分会问发生纠纷,得请本会解决之。

  五、会员举办有关教务之事业,得请本会协助之。

  六、道士会员得代人修建科醮。

  七、会员得被选为庙宇主持。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遵守章程决议案,并励行本会宗旨。

  二、襄助本会办理一切事务。

  三、缴纳常年会费,并酌助本会基金。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或其他不法行为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之,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报请主管官署核办,其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九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就常务理事中推选一人为理事长,遵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办理会务。

  第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为监察机关,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五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监事三人,由监事中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对理事会执行会务负监察之责。


加入书架    阅读记录

 25/27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