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006_丁一鹤【完结】(63)

2019-03-10  作者|标签:丁一鹤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照片,但李本涛矢口否认,并非常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接受到各方责问,同时,根据知情人透露,出现在“将军佩剑”宣传广告上的人物还有三军仪仗队一中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几乎所有的人都以为仪仗大队为深圳的那家公司做广告,让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国威、军威的三军仪仗队,绝不能蒙受如此不白之冤,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自己的声誉。仪仗大队的领导们不敢怠慢,立即根据有关线索,查找损害三军仪仗队声誉的所谓“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的广告。

  很快,三军仪仗大队的官兵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对于这种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官兵们很气愤,“神圣的军刀不能染上铜锈!”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诉状中,他们写道:我们在驻地海淀区发现深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利用全国人民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为此,我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侵权产品数量极多,“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都生产了8181件,违法获利数额巨大,按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jiāo了答辩状。在其答辩状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辩解:

  一是“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为了表达对前仆后继,英勇战斗,用青chūn和热血之躯为共和国的缔造立下不朽功勋的人民解放军的崇敬之情,是对革命jīng神的宣传和纪念。无论是产品的外形还是宣传资料,处处体现了对伟大人民解放军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军仪仗队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理由是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

  三是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也没有利用上述名称或者类似、近似的如“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第一师仪仗大队”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称进行相关活动或者宣传,不存在侵犯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情形。“三军仪仗队”并非特指三军仪仗队的专用名词。“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无权因此而主张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

  信禾公司认为,三军仪仗队不具有肖像权,不存在信禾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权。三军仪仗队称其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法无据。

  对于是否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信禾公司辩解称,“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说明手册是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商业广告,没有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单位名称,也未以其名义宣传产品,不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将军佩剑”、“红色八一步枪”的说明手册,虽有涉及“三军仪仗队”的内容,但非特指三军仪仗队,其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侮rǔ、诋毁或者丑化三军仪仗队的内容,不可能造成三军仪仗队声誉受损的后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三军仪仗队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三军仪仗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认定侵犯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前,法院已依法将传票寄至被告深圳信禾公司处,但直到开庭时,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却没有出庭应诉。海淀法院最终决定缺席审理。凑巧的是,由于部队当天有外事任务,所以三军仪仗队的官兵都没有来,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庭上气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是对国威、军威的嘲弄!“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为宣传其产品,竟然将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三军仪仗队的特用指挥刀用电脑置换成了将军佩剑,还将李本涛本人的脸弄得特别暗,故意突出‘将军佩剑’四个字!”

  三军仪仗队的律师在法庭上还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他们为推销其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声称“红色八一步枪”是仿制的我国第一支半自动步枪,而事实上,三军仪仗队一直沿用半自动步枪作为礼宾用枪。之后信禾公司又在媒体广告、宣传画册、光碟、产品挂画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陆、空三个方队分队长一起行礼的图片。他们还乱用军徽,并让人们以为其产品是军队内部制造的。三军仪仗队发现此事后,曾经与被告进行多次jiāo涉,但被告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当庭,律师出示了公证处从被告营业处购买的宣传画册进行公证的密封袋,法庭当庭启封。同时邹律师还解释说,购买时对方表示不能开发票,只是给了张没有公司章的收据,但是收据上却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后经查证,该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并更名,原有公章早已于2003年7月废止,而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显然是伪造的。同时,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出示证言表明,他们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制造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日终止,之后信禾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义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师的计算,被告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但对仪仗队提出的肖像权、名称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只认定其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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