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006_丁一鹤【完结】(56)

2019-03-10  作者|标签:丁一鹤

  但是,在于波归案之后,为了平息坚石诈骗案给经营房地产的中介带来的震dàng,潘石屹对外界宣布,虽然曾经说过“不给坏蛋买单”,但鉴于于波已经落网和受害者的实际困难,他将拿出自己的1000万元“私房钱”,为于波“买单”。

  2004年11月,坚石诈骗案进入理赔阶段。由市建委下属的市房屋置换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理赔办公室对理赔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对城八区的受害者逐一预约到现场登记,第二是在算出总理赔金额后将1100万元按比例发放到受害者手中。

  理赔金除了潘石屹的1000万元“私房钱”,还有于波被捕后查抄其名下2套房产和部分现金,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2005年1月14日起,理赔办公室开始发放赔偿金。

  2005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于波和蔡敏以诈骗罪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方起诉于波和蔡敏涉嫌诈骗房主和房客计552人,共421万余元。

  2005年3月10日,轰动京城的坚石房地产诈骗案主要嫌疑人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法庭上,于波并未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指控两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于波、蔡敏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11月,在经营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价租入房屋,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于租入价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的手段,诱骗房主和房客等552人次,分别与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该款除用于支付公司工作人员高额提成和公司日常费用外,大部分被于波及蔡敏挥霍。另外,于波还分别以“周占魁”、“吕宜柱”的名字伪造、变造了居民身份证各1张,并使用了上述两张居民身份证。

  于波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检察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承认,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他确实存在“高进低出”的情况,但他表示,自己的企业经营理念是“高进低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赔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日常使用的家具和电器等赚取其他利润;也可以暂时低价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后的升值;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房等。

  于波始终认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是在接手“坚石”时被潘石坚欺骗了。于波称,自己接手“坚石”后才发现,公司的负债额远多于对方声称的60余万元,而自己不应该为这一事件负全部责任。谈到坚石高进低出给客户造成损失,于波甚至反问:“我接手坚石的时候它已经负债经营了,而且远远比我当时了解的负债额大得多,我被骗了你说我该怎么办?坚石走到今天,难道它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吗?我一个人能负多大责任?”

  法院在经历两次开庭,审查了600多位证人证言,阅了90多份案卷后,认定坚石公司诈骗房主、房客共258对、516人次,诈骗金额3799263元。同时认定于波以伙同蔡敏等人,在与房主、房客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手段实施诈骗。

  于波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直表现非常镇定的于波在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后,表示坚决上诉。在判决后于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坚石确实出了事,但这些责任不该由我负。公司在我接手前就已经出现了亏损,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公司能够扭亏为盈,是出于挽救公司的目的,只不过由于自己的能力、财力等综合因素,才最终没能达到初衷。毕竟这件事情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又已经下了判决,如今我说再多也未必能得到认可。但简单地说,我与房东间签署代理合同,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房东们是有收益的,而市场经济决定了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我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房屋黑中介层出不穷,如何预防黑中介卷款潜逃?

  从2002年底“恒基无限”人间蒸发,到2003年底“坚石”人去楼空、“金百佳分部”卷款潜逃,再到近期的“中天恒基骗钱”,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北京几家“黑中介”屡次爆出诈骗黑幕,给广大房屋业主和承租人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北京房屋中介行业的诚信度带来重创。

  这几起案件的骗术惊人的相似,都是不法房屋中介采用“高价收、低价出”以及不向业主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将承租方的房款骗走,最后卷款潜逃。

  在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极不规范、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业普遍持怀疑态度的形势下,这几起恶性事件进一步加深了房地产中介危机。这些事件不仅应该引起业主和客户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坚石诈骗案进行判决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坚石公司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缺乏具体的审查,且对该公司在4个月中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异常现象,缺乏监管。由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诈骗案的教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输入信息系统,并通过协调,使该系统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房地产信息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加qiáng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经营、管理、变更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将审查落在实处,及时发现房地产经济机构的不正常活动。同时要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那么,作为普通房主和消费者而言,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训呢?

  仔细分析,黑中介惯用的伎俩就是利用对房东和租户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内聚敛大批钱财,然后便人间“蒸发”。往往黑中介会以房子租的时间越长租金越低作为诱饵,向租户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们却只给房东月付或季付,中间的巨额差价成了黑中介牟取的bào利。举例算一笔账,黑中介与房东签订委托协议,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东租金,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租给承租客户,并一次性收取该租户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携款而逃。可见,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进低出”也捞得租金差价19000元。很明显,租金的差价主要是由房东和租户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来应是房东的巨额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为黑中介的违法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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