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黑雾_[日]松本清张【完结】(32)

2019-03-10  作者|标签:[日]松本清张

  还有,在据说赤间等人走过的铁路旁边,当时还支有巡线(检查铁轨之间接缝的伸缩度)帐篷,供词中也没有提到这一点。当晚巡线工们谁也没有听见赤间等人走过的脚步声。可是同一晚,在相距二十米的地方有一对情侣,工人们曾听见了他们说话的声音。所以只要有人走过,工人们必定会注意到。

  这样,根据赤间的供词,国铁方面的赤间、高桥和本田三人以出动破坏线路的嫌疑被捕了,东芝公司方面的佐藤一、滨崎二雄二人也以同国铁方面共谋、参与破坏线路的嫌疑被捕。当局又以从松川车站的养路班仓库里偷出破坏线路用的撬棍和扳子为理由,逮捕了东芝公司方面的小林源三郞、jú地武和大内昭三。此外,检察当局又提出国铁一方面的共同策划、东芝一方面的共同策划,以及国铁和东芝联合的共同策划这三个策划yīn谋的线索,据以逮捕了“共同策划的主席”武田久以下诸人。

  说得简单一些,当局根据赤间的供词,了解到线路是由国铁方面的三个人和东芝方面的两个人破坏的。警察方面认为,国铁和东芝为此必然分别单独商议过,双方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策划过。当时,国营铁道工会为反对大批解雇,东芝公司工会方面为反对根据“独占禁止法”(即“禁止垄断法”,美军总司令部在一九四七年七月公布的一项法令。表面上具有禁止卡特尔和托拉斯的性质,实际上只起了扼杀日本小企业的作用,对庞大的垄断资本毫无影响。——译者注)裁员,常常开碰头会,所以检察当局把其中的一次说成是为了“共同策划”使列车翻车的yīn谋而开的。

  也就是说,当局把赤间逮捕起来,根据他的供词陆续逮捕了其他被告。而且,其他被告的罪行也都是根据赤间供述的情节而确定的。

  总而言之,全体被告都是根据赤间供词定下罪状,予以起诉的,因而检察当局和辩护人方面就环绕着赤间供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自第一审以来,被告赤间一直坚持他的供词是在警察当局qiáng迫之下编造出来的。

  共同策划这一点也成为争论的中心。例如,由于后来出现了《诹访备忘录》(东芝公同松川工厂工作人员诹访新一郞所写的笔记。——译者注),才搞清楚佐藤一事实上并没有出席东芝工会向公司进行的集体谈判。

  然而我所进行的推论并非以证明被告们无罪为重点,注意的中心是在别处,所以决定不在这方面作详细的叙述。

  不过,有个情况必须在这里jiāo代一下。当时有一个十九岁的少年加藤谦三,他住在国营铁道工会办事处,协助做地区工会的工作。当局认定他曾在八月十六日晚上代表国铁方面与东芝方面取得联络,说在上行四一二次客车(出轨翻车的客车)之前行驶的下行一五九次货车已决定停止运行,所以必须在这个时间里破坏线路。这样,他在第二审被判处十年徒刑。

  这趟货车停止运行,原是破坏线路的重要条件。因为到达现场、破坏线路的作业是从上午两点四分左右开始的,需要的时间约为二十三分钟到二十七分钟(根据赤间供词和第一审以来验证结果以及有关列车时刻的关系证据)。即使这样,从线路上拔掉八九个道钉、二十九个楔子、九个螺栓帽的作业能否完成得了还成问题呢!这当儿,如果货车按照行车时刻表所预定的那样在两点十二分左右通过,破坏作业就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如果要进行这一作业,货车停止运行是必要的条件。

  破坏作业班必须预先知道货车将停止运行。由于这个缘故,当局重视加藤少年所担负的任务。据说,加藤在十六日上午十一点五十八分走进松川工厂的大门,正值工会在开大会。他就在大会结束后,在宿舍的工会室里与杉浦、太田等东芝方面的gān部联系,告诉他们货车停止运行的消息。

  可是辩护人方面反驳说,决定这次列车停止运行是十六日下午一点左右的事,同有关机关联系完毕时已经是下午五点十分左右了。这样,乘上午十一点二十八分开出的列车从福岛站出发、十一点五十八分走松川工厂的加藤,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件事。

  而且,据广津先生的论证,以少年加藤的地位来看,人家是不会向他联系这样的事的,他也不是将这样的消息通知东芝方面的重要人物。这次下行货车从十四日起连续停止运行,据说在这以前也常常停止运行。本文后面还要谈到这一点,这里特地先提一下。

  此外,这方面还有种种问题。例如,如果以赤间为首的五个人组成的破坏班在现场工作的话,就不能反证当夜那个时刻他们不在现场。可是,在这一点上,检察当局认为没有他们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辩护人方面则认为,这是检察当局捏造的。举一个例子说,被告赤间每晚都睡在他祖母身旁,但是武田巡查部长进行调查后,在调查书上写道:祖母说“胜美在两点左右没有回来,四点左右还没回来”。祖母后来说不记得说过这样的话,然而调查书上却有她捺的拇指印。但是祖母是文盲。辩护人方面说,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警察方面故意制造了否定赤间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

  此外,以本田升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来说:他那天晚上喝醉了酒,没有回家,在国铁工会支部值班室睡的觉,而且有人作证。但是判决时对这一点却置之不理。

  再拿被控参加使列车出轨作业的被告高桥来说;他是个残废,以他那样的身子,是不可能在黑夜走上将近八里(一日里合我国七。八里。——译者注)路再gān破坏工作的。高桥一走远道儿,他的腰部关节就酸痛难忍。说他平均四十一、二分钟就走了一里路也有矛盾。每一次进行实地验证,这一点都引起疑问,检察当局却硬说这是可能的。

  但是写起这类问题来就没完了。拙稿的目的既然不是单要证明被告无罪,就接着叙述与这个论断有关的可疑部分吧。

  四

  本案唯一的物证就是被认为在列车出轨翻车作业中使用过的、在现场发现的撬棍和扳子。前面已经说过,这是玉川警视在到达的同时立即命令搜索,在田里发现的。可是,其中扳子是谁发现的,到现在还搞不清楚。

  原来说这支撬棍和扳子是从松川养路班的仓库里偷来的,但是逐步调查下去,这一点就站不住了。究竟是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颇值得怀疑。判决书上作的是这样的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说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

  但是姑且不提这一点。如前所述,撬棍和扳子是本案唯一的凶器。现场证人说:“物证撬棍是用轨距系杆(用来固定轨距的铁棍)制造的。”据说国营铁道的事故报告书中也记下了大意相同的话。而且两个证人都说:“松川养路班也有与物证撬棍相似的、想必是用轨距系杆制成的撬棍。但是,无法断定物证撬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证人之一就轨距系杆的粗度述称:“记得铁轨上使用的轨距系杆,比当作本案物证的撬棍要细,而比三十七公斤铁轨使用的要更粗一些。”

  也就是说,国营铁道公司的铁轨有三十公斤和三十七公斤的两种规格,在现场发现的撬棍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这样看来,物证撬棍不是用国铁使用的轨距系杆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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