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_易中天【完结】(63)

2019-03-10  作者|标签:易中天

  君主制国家的“秤”,大约如此。

  君主制国家以君为秤砣,是因为主权在君。民主制国家主权在民,那“秤砣”岂非就该是“老百姓”?但这是不行的。我们知道,秤砣的特点,是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大,老百姓(民)却相反。无论哪个国家,民总是大多数。所以,君主制国家的老百姓(臣民、子民)固然不可能是秤砣,民主制国家的老百姓(准确地说是公民或人民)也不应该是秤砣。公民作为个人,虽然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却不大,也不能大。如果每个公民权重都大,都可以“权衡天下”,岂非一杆秤上挂了许多秤砣?天底下哪有这样的秤!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做秤砣就更不行,那等于是把秤砣和秤盘掉了个,岂能平衡?这也正是早期民主制国家的问题。早期民主制国家由于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秤砣,便只好让“僭主”来代行其事。结果是“僭主”变成了“君主”,民主制国家也就变成了君主制国家。

  显然,秤砣是个大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民主制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

  美国人的办法

  秤砣是个大问题,也是一个大难题。对于民主制国家来说,难就难在不知道该由谁来充当原先由君主担任的那个角色。公民或人民是不行的,理由已如前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不行,因为那等于制造了一个“僭主”甚至“君主”,一个“无冕之王”。由国会来当秤砣同样有问题。国会既是民意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因此权重虽大,个头却不小,自身的分量也不轻,怎么能做秤砣?所以秤砣是个难题。

  这个难题却被美国人解决了。美国人在二百多年的宪政实践中,无意间为自己的国家找到了一个秤砣,这就是最高法院。现在看来,由最高法院来当秤砣是再合适不过,因为它完全符合“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大”的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的“个头”是很小的,一共只有九位大法官(最初只有六人),是联邦政府中人数最少的机关。我们知道,所谓“美利坚合众国”,乃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个国家现在共有五十个州(state),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另外还有一个“全国最高政府”,即“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是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建立的,因此包括三个机构,即参众两院、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参众两院最初有参议员二十六人,众议员六十五人,现在有参议员一百人,众议员四百三十五人;行政机关则有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各部部长和众多官员。与之相比,只有九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自然是“小”得可以。其实,不但最高法院小,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的摊子都小,只有九十四个地区法院,六百四十九位法官;十三个上诉法院,一百七十九位法官;一个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这三个分支机构中的分量也最轻,轻到在《联邦宪法》中只有寥寥几笔,在日常生活中鲜为人知的程度。我们看美国新闻,不是总统如何,就是国会如何,很少看到最高法院如何的。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的政治生活中,真可谓不显山不露水,以至于人们一说到美国政府,便总认为就是总统为首的那个机关,顶多再加上国会,很少有人知道最高法院也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想想也是。钱袋子捏在国会手里,枪杆子捏在总统手里,笔杆子则捏在媒体手里,最高法院要啥没啥的,谁又把它当回事呢?所以,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三大机构中不但成立最晚(众议院1789年4月1日,参议院4月6日,总统4月30日,最高法院次年2月2日),而且成立之初连办公的地方都没有,只能在纽约皇家证券大楼里对付,后来又在国会大厦讨到了一间“只需家具”的办公室。这样一直混到1921年,当过一届总统的威廉·塔夫托出任首席大法官时,最高法院办公大楼的事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国会也才在1929年表示“原则上同意”。最后拖到1935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大兴土木,这才在国会图书馆旁边为最高法院盖了楼。最高法院分量之轻,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这个“个头”既小,“分量”也轻的最高法院,“权重”却极大。大到什么程度呢?大到可以否决国会法案,决定总统人选。给我们中国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00年的总统大选。当时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相持不下,决定他们政治前途的仅仅是佛罗里达州区区几百张选票,由此引发了长达三十六天的“世纪司法大战”。共和民主两党打得难解难分,美国选民和各国媒体也看得眼花缭乱。最后,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简单多数做出不利于戈尔的判决,戈尔立即优雅地承认失败。要知道,戈尔实际上是多得了五十三万张普选选票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只有一票之差,但这一票却不知要比多少万张选票都管用。最高法院的权重,是不是大得吓人?

  其实,否决国会法案也是很厉害的,因为通过一项法案并不容易。一项法案提出后,要jiāo参众两院表决;参众两院通过后,要由联邦总统签字。如果总统不同意,这项法案就要退回提出该案的那一院再议。再议就不好说了。如果上次通过就有些勉qiáng,这回还有不huáng的?即便该院以三分之二的法定多数再次通过,也还不能算数,还要送到另一院再议。只有当另一院也以同样的多数再次通过,也就是说,只有当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否决时,这个法案才算完成了立法程序,成为法律。但是,这个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才出台的法律,最高法院只需要一个理由,或者说,只需要两个字,轻而易举就可以推翻。这一个理由(或者说两个字)就是“违宪”。在美国,一部法律如果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违反宪法),那它就不再是法律。而且,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终审判决,没有谁能够推翻,除非最高法院自己认错,或者国会有本事修宪,那可是比登天还难。

  在过去的两百年间,美国最高法院一共判决一百三十五项国会立法违宪。当然,最高法院并非总是和国会过不去,也并非只审查国会立法违宪与否,它也审理各种案件。不过,最高法院并不是随便什么案件都受理,它受理案件是有规矩的,也是有选择的。一般来说,大法官们会对以下三种情况的案件特别关注:一是涉及宪法解释,需要判断某项法律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宪;二是具有典型意义,需要通过判决为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三是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通过判决推动社会的改革和改良。比方说,20世纪初,大法官们认为应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便频频受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法官们认为应该推动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便对涉及刑事被告权利的案件情有独钟。要知道,美国的最高法院和中国古代的皇帝一样,可是“口衔天宪”的。他们说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就违法;他们说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就合法。原告和被告不管心里服不服,都得认,以后的案子也都得照着判。美国是个法治国家,很少有人无缘无故地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谋取利益解决问题。最高法院既然放了话,那违法的做法就会被抛弃,合法的做法则等于得到了鼓励。所以,最高法院一旦做出判决,甚至只不过受理了案件,政府的政治态度和国民的价值取向就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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