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_易中天【完结】(44)

2019-03-10  作者|标签:易中天

  这样两个人,应该说是情同手足的了。可是他们进入政府后,却逐渐分道扬镳,最后反目成仇。先是杰斐逊与汉密尔顿不和,华盛顿又多半站在汉密尔顿一边,于是杰斐逊一气之下掼了乌纱帽。后来,政界出现党争,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成为联邦党人,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为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和现在那个共和党没关系),所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成为政敌。1792年,华盛顿连任总统,共和党推出当年反对批准宪法的纽约行政长官乔治·克林顿和亚当斯竞争副总统,结果亚当斯胜出。1796年,华盛顿不当总统了,共和党推出杰斐逊和亚当斯竞争总统。结果亚当斯得七十一票,杰斐逊得六十八票,亚当斯当总统,杰斐逊当副总统。1800年,美国第四次大选,杰斐逊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数把亚当斯赶下台。

  这次大选,不但杰斐逊和亚当斯两个老朋友翻脸,共和党内部,杰斐逊和他的搭档伯尔也窝里斗。最后还是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帮忙,杰斐逊才以多数胜出,结果害得汉密尔顿死于非命(参见本书第六章“严防死守”之“防官如贼”一节)。顺便说一句,制宪代表中死于非命的还有一位斯佩特先生(北卡罗来纳)。他是和联邦党人约翰·斯坦利决斗时饮弹身亡的,时年四十四岁。再顺便说一句,伯尔击毙汉密尔顿后逃往西部,与外国勾结,很可能有叛国行为,结果被杰斐逊送上法庭。把伯尔救出来的辩护律师,便是在制宪会议上专门唱反调的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主审法官则是约翰·马歇尔)。这位马丁先生很办了些有名的案子,但嗜酒过度,晚年颇为潦倒,伯尔还曾给过他一点小小的接济。

  1800年和亚当斯一起与杰斐逊、伯尔竞选的是南卡罗来纳的制宪代表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即平克尼将军。这位平克尼将军也挺有意思。联邦政府成立后,华盛顿先后提名他当陆军司令、最高法院法官、陆军部长、国务卿,他都谢绝了。亚当斯请他当驻法大使,则欣然从命,却又被法国政府拒绝。1800年作为副总统候选人败于杰斐逊、伯尔后,1804年又作为总统候选人挑战杰斐逊,又以十四比一百六十二败北。到1808年第六次大选,平克尼将军再次作为联邦党总统候选人出山,再次以四十七比一百二十二败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迪逊。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成了总统竞选的“常败将军”。

  1812年第七次大选,联邦党不推平克尼将军做总统候选人了,改请乔治·克林顿出山,副总统候选人则是宾夕法尼亚制宪代表英格索尔。共和党这边,总统候选人是麦迪逊,副总统候选人是二十五年前在制宪会议上坚决反对设立副总统的马萨诸塞制宪代表格里。结果麦迪逊和格里胜,但格里只当了一两年副总统就在去参议院的路上中风身亡。1816年,联邦党人做了最后一次努力,推出马萨诸塞制宪代表鲁弗斯·金为总统候选人,结果以三十四比一百八十三败于麦迪逊的接班人门罗。鲁弗斯·金在1804年和1808年都当过副总统候选人,支持平克尼将军竞选总统,两人都一败涂地。看来,制宪代表中唯独华盛顿和麦迪逊有“总统命”(均连任两届),其他人“官运”都不怎么好。顺便再说一句,麦迪逊和华盛顿一样,都是娶生了孩子的寡妇为妻。顺便再说一句,麦迪逊也是制宪代表中最后去世的一位,时间是1836年6月27日,享年八十六岁,可谓寿终正寝。麦迪逊留下遗嘱,希望将他在制宪会议期间的笔记出版。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

  二百多年过去了,所有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早已作古,但《联邦宪法》作为他们的集体政治遗嘱,却获得越来越巨大的力量和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它甚至已成为美国的第二部《圣经》──世俗的《圣经》,也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宪、制宪的参照物。这,大约是可以告慰那些在天之灵的吧!

  第27章 余论原则与妥协

  读完美国宪法诞生的这段历史,掩卷沉思,感慨良多。

  我们知道,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夺取全国政权后制定和颁布宪法),而是先制宪后建国(先制定和批准宪法,然后依照宪法建立国家体制),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当然,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这场战争的目的和结果,却只是从原来附属于其中的那个国家里独立出来,并不等于建立了新的国家。路德·马丁6月19日在制宪会议上说,脱离了大不列颠以后,他们就回到自然状态去了,只不过结成邦联而已。这个说法虽然遭到威尔逊的批驳,其实却是事实。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只不过是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半国家”和“准国家”的松散联盟,而且随时都有解散的可能,作为一个国家应有的东西则几乎样样没有。《独立宣言》也好,独立战争也好,都并没有把这个国家真正缔造出来。

  使这些“半国家”和“准国家”联合成为真正国家的,是《联邦宪法》。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大法官,都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把十三个state看成一个统一国家,承认自己是这个统一国家公民的观念,也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此前则只有“美利坚人”的民族概念,也只有“特拉华公民”或“弗吉尼亚公民”的公民概念,没有“美国公民”这个概念。可以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华盛顿一个人称为“美国国父”就极为不妥了。不但“国父”这个词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缔造者”),就算准确,“国父”也应该是《联邦宪法》。或者说,“父亲”是《联邦宪法》,“教父”是《邦联条例》(为合众国命名),“上帝”是《独立宣言》(赋予建国理念和jīng神)。开国领袖们是通过这三个文件来缔造国家的。

  同样,“联邦宪法之父”也不是麦迪逊一个,而是所有为制定和批准宪法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华盛顿、威尔逊、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鲁弗斯·金、戈勒姆这些“制宪积极分子”,也包括多次发表不同意见、最后却签名支持宪法的舍曼、佩特森、布瑞利、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宪会议转危为安的富兰克林、迪金森、约翰逊、埃尔斯沃思,也包括最后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名的格里、梅森、伦道夫;包括虽然维护本邦利益却也积极促成宪法的里德、布朗、戴维、巴特勒、平克尼、拉特利奇,也包括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耶茨、兰辛、默瑟、路德·马丁,甚至包括反对批准宪法的塞缪尔·亚当斯、约翰·汉考克、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乔治·克林顿,等等。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包括批准过程中的反对派),《联邦宪法》不可能那么完善,宪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诞生。所以,上述所有这些人都是“宪法之父”。他们,还有那些起草、签署了《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建国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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