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_易中天【完结】(28)

2019-03-10  作者|标签:易中天

  但伦道夫和鲁弗斯·金都希望休会一天,佩特森也认为应该给大邦一个机会。于是休会。不过休会不休会,结果都一样。大邦代表聚在一起商量了半天,也拿不出一个主张来。因为事情已经很清楚,他们只有两种选择:同意妥协,或者不顾一切地硬性反对,哪怕制宪会议一事无成也在所不惜。显然,很多人不愿意冒后面这种风险。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比是否实行平等表决制的分歧还要大。他们既无法想象当真只由部分大邦单独联盟,也拿不出任何方案和小邦的要求抗衡,也就只好不了了之。

  只有古弗尼尔·莫里斯在第二天提出再议第二院席位问题。看来,这位先生对平等表决制还是耿耿于怀。他7月13日的发言只不过表达了一种情绪:“罪恶”的奴隶制比“邪恶”的平等制更坏。但他的提议无人附议。麦迪逊的笔记说,好些代表的表情说明他们对此已经绝望。谁也不愿意惹是生非,谁都不想再议了。大家都很明白,这事已经“无可奈何花落去”,只希望后面的问题能够“似曾相识燕归来”。

  在奴隶制问题上,制宪会议同样达成一系列妥协。当然,这些妥协都避免使用“奴隶”这个词,改用一些委婉的表达方式。《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照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这里所谓“所有其他人口”,实际上指的就是奴隶。这就是有名的“五分之三条款”。这个条款是不公平的。对黑人不公平,对北方也不公平。因为奴隶虽然按照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人口,却没有选举权。这样,南方五邦自由人的人均政治代表权,就高于北方各邦了。这是南北双方在奴隶问题上的第一个妥协。

  第二个妥协,是《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立法禁止现有任何一邦的移民,如果该邦认为应该准予这些人迁移或入境的话。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也就是说,只要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认为他们贩运购买的奴隶是“应该准予入境之人”,联邦政府就管不着。当然,这一妥协也是有限制的。一是此项特权只限十三个老邦享有,二是只限1808年以前。但即便如此,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为自己争取了二十年的进口奴隶机会。

  第三个妥协,是《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一州之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jiāo出。这里说的“根据一州之法律必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指的其实就是奴隶;而所谓“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其实就是奴隶主。这一条款的意思,就是说南方的奴隶如果逃到了北方,北方不能因为本州已经立法废奴就将其收留和解放,必须把他们还给南方的奴隶主。

  现在看来,这三项妥协和在参众两院问题上的妥协完全不同,毫无伟大可言。岂止不伟大,简直就是有罪,而且危险。因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就埋在这里。对于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建国理念的许多美国人来说,奴隶制是不能容忍的;而对于在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中尝到甜头的南方各邦,北方的废奴倾向也让它们坐立不安。于是南方终于决定和北方分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四年之久的战争,导致五六十万人死于非命(北方战死十四万零四百一十四人,其他死亡二十二万四千零九十七人;南方仅后三年即战死七万四千五百二十四人,其他死亡五万九千二百九十七人),众多财产化为乌有,整个南方则几乎变成一片焦土。

  对于这场战争,南北双方说法不一。北方称之为“国内战争”,南方则称之为“国际战争”。这其实是制宪会议留下的老问题: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国家,还是多国联盟?当时的妥协,是“一半是国家,一半是联盟”。因为是国家,所以众议院实行比例制;因为是联盟,所以参议院实行平等制。但如果是联盟,南方各邦(state)就有退出的权利;而如果是国家,则南方各州(state)的“独立”就是叛乱。这正是南北战争说不清楚的原因。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要说制宪会议的让步是“伟大的妥协”呢?这就只能以后再解释了。我们现在要回到会上,看看代表们在那里还做了些什么。

  第18章 严防死守(1)

  总统是个难题

  制宪会议达成“伟大的妥协”之后,7月24日选举产生了详情委员会,委员是南卡罗来纳拉特利奇、弗吉尼亚伦道夫、马萨诸塞戈勒姆、康涅狄格埃尔斯沃思和宾夕法尼亚威尔逊,任务是将已经达成共识的条款整理成文,以供进一步讨论。这说明席位问题达成妥协以后,大家都松了口气,认为总算可以弄出个宪法草案来。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他们还要再开差不多两个月的会。因为制宪会议的麻烦实在太多,开国领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实在是太复杂了。

  不过在我看来,争论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主要是两个问题,即席位的分配和行政官的设立。如果说前一个问题难就难在他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是马萨诸塞的格里所说);那么,后一个问题则难在对全国行政官既要授权,又要限政。用麦迪逊6月6日的话来说,就是“行政官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得到拱卫”。古弗尼尔·莫里斯在8月7日也说,我们的确是在做一件奇怪的事情。我们要树立一个qiáng有力的人来保护我们,同时又要把他的手捆到背后。

  在这里,我们必须稍微介绍一下问题的背景。

  我们知道,在1787年费城会议之前,美国是没有什么总统的,世界上也没有。总统是美国人的发明,英文为president,和俱乐部主任是同一个词,意思是主管(参议院议长也叫president,意思是“主持人”;众议院议长则叫speaker,意思是“发言人”)。而且,这个“总统”,还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总”地“统”起来。他不是美国的“皇上”,也不是政府的“老板”,只是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中行政部门的主管,相当于美国的大管家,管着美利坚人民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杂七杂八的事,也负责和别人家(外国)打jiāo道。用中国的事情打比方,他是儿媳妇,不是婆婆。如果用公司的构成打比方,则顶多是个总经理,不是董事长。当然,这个儿媳妇,这个总经理还是蛮体面的。因为出头露面管事办外jiāo的人是他,婆婆和董事长是不出面的。他的权势也不小,只要厉害一点,就不难成为贾府里的王熙凤。所以,当制宪代表考虑为美国人民设计授权时,也就是他们代表“婆婆”琢磨着怎么jiāo钥匙的时候,就不能不对这个“儿媳妇”充满戒心。6月4日,富兰克林说,第一个被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会是个好人,后继者怎么样,就只有天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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