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大智慧_任宪宝【完结】(18)

2019-03-10  作者|标签:任宪宝

  正如曾国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求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不准拖拉;保定发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第15章 曾国藩大智慧14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予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者犯人的关心爱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的创见。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参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清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和对地方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清讼期限,对重大命案,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命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反映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崇法卫法,则要有优秀的官吏和良好的军队提供可靠的保证。这就必须严格整顿吏治,qiáng调军纪,以法治吏和以法治军。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氏采用了“教诲”、“甄别”、“保举”、“超擢”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德才兼备又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擢”,即对德才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考察之法”,曾氏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法,都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律思想。如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

  培养之方中的“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和“超擢”,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考察之法,反映了曾氏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或chuī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是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氏指出,钱粮不可能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氏认为,“欲讲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工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讼下工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凌rǔ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曾氏把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私作为做官的准则。

  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氏予以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人”,曾氏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妻毙命,曾氏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官吏选举考核制度。

  曾国藩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泰而不骄”。他得出结论说:如能坚持“仁”、“礼”二字治军,“虽蛮貊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又qiáng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格约束。他说:“当此沓泄成风,委顿疲玩之余,非振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颓风。与其失之宽,不如失之严!法立然后知恩,威立然后知感!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此其时矣。”这里说的“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实际上就是以仁礼加以教育诱导的同时,也当施之既猛又严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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