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记者_王维忠【完结】(68)

2019-03-10  作者|标签:王维忠

  后来,当我找到南方日报的一位平时对我赞誉有加的主管领导时,他虽也为我不平,但后来也只能对我说:这都是南方都市报的事,作为主管领导,他们也不好插手此事……仰望天空,我不由悲哀长叹:在我几年的政法记者生涯中,没有倒在黑帮的屠刀和棍棒下,最后竟然被自己人用冠冕堂皇的手段,将我无情地“谋杀”了……这也正像我们这些平时经常写批评批报道的记者担忧得最多的一样:我们不怕什么黑社会,不怕黑暗中的刀枪,怕就怕白道的打击报复,特别是黑白道的联手报复……

  更令我心寒和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也就是因为此张广州部门认为“严重失实”的照片,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几天后,据说又被香港的另一家报纸原封不动地转用了,广州某部门竟然以此对我立案调查了长达三年之久!

  不仅仅如此,三年以后,当làng迹京城的我重返羊城,与因被我在国内多家媒体揭露其恶行的邓世祥对薄公堂时,我居然又因此事被广州某部门以“涉嫌出卖国家情报”为名而qiáng行戴上冰凉的手铐押入黑屋。详情请见后面的有关章节。

  对于像祈福新村这样的案子,地方新闻媒体难道真的不能报道么?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为了自家的所谓利益和形象,他们常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力gān涉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而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单位的领导,为了明哲保身,为了一己私利,好多时候也会无视道德良知,在一些部门面前唯唯诺诺,点头哈腰;如果记者采写了引起社会轰动、特别是当地领导称赞的新闻时,那些领导又总是会把第一功劳毫不脸红地记到自己的头上;记者在前线冒着生命危险卧底暗访,他们则总是在后面指手画脚,还可以随时找个借口枪毙你的稿件。如果新闻单位不受地方官员的gān预,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舆论权力的话,舆论监督也许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九章 广东最大谋杀案的新闻背后第67节 第八个被“谋杀者”(2)

  我的遭遇以及此后一帮同事的相继离去大都指向一个方向:实施舆论监督首先受到冲击乃至伤害的是记者个人。其实这是一个极端不合理的现象,然而在报社领导所谓顾全大局的和稀泥心态下,记者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甚至这种侵害被冠以“采访不深入,报道不实”的堂皇名义,对于一名为他所热爱的新闻事业殚jīng竭虑、鞠躬尽瘁的一线政法记者而言,不啻为莫大的耻rǔ!

  众所周知,一些重特大案件、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会给社会造成程度不一的影响,如果当地政府部门不通过新闻传媒介绍事实的真相,以正视听,势必引起社会的猜测甚至是“传闻”四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祈福新村”这样的特大凶杀案,难道不会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关注么?对惨案的有关情况、发生原因以及警方对此的侦破情况,难道群众没有知情权么?广州有关部门又为何对此噤若寒蝉?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为什么要加以压制,甚至不惜利用行政权力加以封杀和控制?

  公安部曾明确指出: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媒体确保群众知情权。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2004年6月1日在公安部举行的继续推进“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qiáng调说: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群众知情权。

  公安部这一举措在全国激起了极大反响,也引起了有关法学专家的关注。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琳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及时公开案情信息,这是种进步。

  王林认为,知情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的特别qiáng调,背后似乎有着一定的新闻背景。从前些年北京“敲闷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杀人案,再到近期huáng勇案、杨新海案,这些轰动一时的血案告破之后,都伴随着对重大案件知情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而与此相对应,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和群众举报而告破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案情况也是公共信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并不必然会造成“社会恐慌”。相反,隐瞒甚至阻止发案情况的正常传播,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小道消息的流传,从而将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继续扩大,本不会造成的恐惧蔓延并加剧。

  是的,我们应当看到,人们的恐惧往往来源于未知,而并非来源于已知。特别是当一些影响大、危害也大的案件发生时,更应满足人们对信息的知情欲,并保证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畅通。也只有让公众及时“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长的空间。

  另外,任何一位公民都明白,发案情况通报也有利于促进警民间的相互信任,进而促使警民间的互动与合作,可以更好地增进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促使办案人员更严格地依法办案,并恪守职业道德。

  我记得,早在1998年间,北京石景山区曾发生过一宗震惊京都的特大凶杀案。8名打工妹在一夜间全被杀死,当时,北京地区及中央所有的新闻媒体及时向全国报道了此事,引起了国人关注,后来案子很快告破,凶手也受到应得的下场;2002年11月,香港富商林汉烈在一茶楼里被凶手当众枪杀,全国所有大小媒体均以较大篇幅报道了此案;2004年chūn,震惊中外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生活琐事而残杀了同宿舍4名同学后而四处潜逃,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种种猜测,但公安部和云南警方没有封锁消息,而是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案情,发出A级通缉令,终于使刚逃到三亚的凶手被一开三轮车的司机发现报警而落入法网……像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果按照广州有关部门对祈福新村一案的有关做法,是不是这些最先报道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者都是泄露国家机密呢?他们是不是也应受到“处罚”呢?

  我不得而知……

  离开广州前,我听友人提起,在我离职后不久,香港一家报纸的记者获知我的遭遇后,发表了一篇为我鸣不平的文章,虽然对于我的悲凉心境于事无补,然而我仍要对这位善意拳拳的新闻界同行报以感激的一笑。

  1999年7月1日,我离开了《南方都市报》,在我拖着沉重的步履,离开曾经几次差点为之付出了生命的《南方日报》报业大楼的那一刻,我第一次体会到,何以“出师未捷身先死”成为千古义士哀中之哀!不由怆然……

  在《南方都市报》做记者期间,我始终以一名新闻记者的良知和正义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为老百姓摇旗呐喊,为弱者执言仗义。我采写了大量的新闻报道,其中有很多稿件在社会各界激起极为qiáng烈的反响,为众多弱者主持了正义,维护了法制的尊严,宣扬了正气。我在这里发表了大大小小的文章数万字。直到现在,我可以毫不脸红的说:我是《南方都市报》在广州拥有读者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记者之一。我对名利一直很淡薄。我热爱记者这个职业,如同热爱我的生命。正因为热爱,所以我一直用我的青chūn和热血去写我所关注的对象,去揭露公众所痛恨的丑陋。一个以自己的良知和做人的正气去写新闻报道的记者,只要他所做的一切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受到了大多数读者的拥护和好评,尤其是,他所做的一切能使那些有苦无处诉说、有冤无处申诉弱势群体走出困境,我想这才是最大的奖励和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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